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要求澄清,应当在【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机构,采购机构视情以适当方式予以澄清,如有必要,在不标明问题来源情况下,采购机构可将答复内容以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申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在招标的整体流程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众多投标人来说,准确的理解招标文件以及及时获取更新信息是决定投标成功与否的关键,而对于招标方来说,确保所有参与者都充分了解项目需求,有助于提高竞争力并最终选择到更为合适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
澄清的内容是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机构可以采取发布澄清公告或书面函告等形式通知所有已申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机构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公告并且书面函告所有已申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通过系统或光盘发放相应供应商;不足15日的,将相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供应商应当根据公告,及时线上获取或现场领取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并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重新编制投标文件。未修改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采购标的、关键技术参数、资格条件等内容需修改的,采购机构将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书面函告所有已申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